2.1承包事项
2.1.1承包作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清扫保洁,绿化带保洁,道路洒水降尘、清洗,果皮桶、公共汽车站牌、通讯设施、路灯杆、摄像头杆、红绿灯杆、路牌杆等市政设施清洗保洁,所属范围“牛皮癣”清理,主要路面的扫雪除冰等。城区洒水清洗要求:全天候洗扫,做到路面随脏随洗扫,其中至少一级道路每天冲洒水四次、二级道路每天冲洒水三次、三四级道路每天冲洒水两次,背街小巷每天一次;一级道路每周清洗一次,二级、三级、四级道路每两周清洗一次,一年考虑60个暴雨日不清洗,一级折算一年需清洗43.6次,二级、三级、四级21.8次。
2.1.2承包作业范围:从二环东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开始,包含二环东路(人民路至创业大道段)、创业大道(二环东路至沩丰坝大桥匝道北端)、金亭路、沿河路(一环路至南门桥西端)、玉潭路(南门桥西端至花明路段)、花明南路(玉潭路至一环路段)、一环路(花明南路至创业大道)、人民路(二环东路至玉潭路段)、新康路(人民路至创业大道段)和宁乡大道(二环东路至一环路段),面积101.55万平方米。
乙方已经对作业服务面积101.55万平方米实地核实并予以确认,同时承诺作业服务面积误差在±5%以内不增减合同总价款;各道路交接点由甲方指定乙方认可后确定,并签署确认书。
2.1.3所需作业人数:所设岗位290个,承包方要根据服务范围内岗位数,以“十无十净”为目标管理,实际作业人数不得低于岗位数的五分之二配备作业人员,增加机械化设备的,可适当减少作业人员配备,但不得低于岗位数的30%,即最低配备岗位人数87人;
2.1.4乙方所需配套设备:20辆电动小型收集车;4辆洒水车(其中两台不低于8吨荷载);1辆小型清洗车(用于人行道清洗);1辆清扫车(不低于8吨荷载);2台自带动力除雪滚刷设备。
2.2合同价款以及支付方式
2.2.1乙方按投标价格向甲方收取作业服务费。若作业服务面积有增减(超过±5%以外),按增减量与投标平均单价乘积计算。作业面积变动后不够整月的期间,根据实际期限在整月中所占的比例作相应的增减。
2.2.2本项目合同总额:为 ?******.00元/年(大写:人民币柒佰壹拾贰万玖仟壹佰柒拾陆元整)。每月人民币为?594098.00元/月(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肆仟零玖拾捌元整)。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承包形式:费用包干。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含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生育等保险、教育培训、处理伤亡事故等)、工具费、设备投资、保险费以及培训、耗材、水电费及税费等。如遇突击任务需临时增加人员时,乙方服从甲方安排,不增加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到岗人数和社保局购买的实际社保费用核定人员工资和社保费用,并依据甲方按照《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作出的考核结果以先作业后付款的方式,逐月将服务费拨付给乙方,每月10日前甲方凭乙方上月缴纳的社保证明资料拨付上月的服务费给乙方。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合格等额发票,乙方延期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4.2 收款账户:******有限公司:************02897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道路两侧墙到墙,建筑物立面以内,清扫保洁质量要做到“十无”、“十净”。“十无”:路面无垃圾堆积、无积尘、无碎石泥土瓦块、无污水、无烟头槟榔渣、无痰迹、无卫生死角、无果皮纸屑塑模、无人畜粪便、无杂草杂物。“十净”为:路面净、边沟净、路牙石净、排水口净、树穴净、墙基净、垃圾容器周边净、候车亭净、绿化带内净、牛皮癣净。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照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和义务
6.1.1审定乙方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方案,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情况;负责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道路、绿化带、果皮箱、垃圾站、公共厕所、加水栓的具体位置,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
6.1.2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及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
6.1.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由于服务费未及时支付而致使保洁任务无法完成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4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用工、劳动保障、安全等进行检查审计。
6.1.5甲方按照《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应保证在中标后6个月内,在宁乡进行工商注册,办理清扫、收集服务许可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同时必须根据中标方案、作业方案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组织员工履行各项职责,按照宁乡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操作,不得擅自转包中标项目,确保承包区域内环境卫生质量有明显提高。
6.2.2在合同期内,因甲方需要调整乙方保洁地段时,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根据实际保洁面积、作业内容的增减,增减乙方的承包款(以承包单价为依据),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6.2.3乙方必须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专项检查小组、上级环卫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必须无条件完成甲方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6.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损害市容卫生项目的,乙方应在2小时内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清理工作。
6.2.5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按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线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浮10%以上发放,并为所有工人购买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生育等社会保险。如与作业人员发生劳务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6.2.6乙方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措施,乙方应按要求,为上岗工人购买统一的反光工作服,佩戴统一的工作牌,自行解决道路安全作业问题;要重视文明作业、安全操作管理,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6.2.7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乙方员工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2.8做好甲方移交的固定资产及各项环卫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的日常工作,使之达到正常的使用功能,并负责承担相关的维修、维护费用。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移交的固定资产及各项环卫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若有损坏,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移交由甲方提供的固定资产、作业机具和档案资料,作好交接和善后工作。乙方必须做好作业车辆、设备设施及其员工的管理工作,如作业车辆、设备设施或其员工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如果甲方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6.2.9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由作业工人签署确认的与乙方劳资已经结清的证明书,作为甲方签发履约合格书的依据之一。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并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7.5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甲方交与的固定资产和相关资料、不撤离作业区域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支付中标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对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按等价原则给予甲方赔偿。
7.6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发生事故并对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7.7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按等价原则给予对方赔偿。
7.8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承包服务费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7.8.1若因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本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7.8.2乙方不履行合约,不按规定完成任务或未按投标书承诺投入人力、物力和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
7.8.3乙方连续3个月综合考核分排名最后一名的;
7.8.4乙方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在一个年度内被媒体三次曝光或国家、省、市检查活动中两次排名在长沙地区同级市(市、区)后两位的;
7.8.5甲方就乙方责任范围内同一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仍不合格的;
7.8.6乙方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而与其员工产生纠纷,导致其员工向甲方或相关政府或政府部门上访、闹事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7.8.7乙方人员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履约保证金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相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18号)要求,为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费用,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取消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担保。
11.2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1.2.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
11.2.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周内,根据甲方发包的服务事项双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11.3合同附件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
附件一:《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二:中标通知书
11.4合同份数
******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市司法局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玉潭镇花明南路116号 | 地址: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69号欣隆盛世16幢 |
电话: | 0731-****** | 电话: | ****** |